關于推進湖北省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實施意見
關于推進湖北省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縣(市、區)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環保部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引導社會力量積極有序參與我省環境監測服務,規范環境監測市場行為,促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良性發展,現就推進我省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準確把握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總體方向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為指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環境監測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環境監測公共服務,開放服務性環境監測市場,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形成以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為骨干、社會環境監測力量共同參與的環境監測管理新體制。
(二)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厘清政府與市場在環境監測服務領域中的關系,強化政府部門在制度建設、政策制定及監管方面的職責,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我省環境監測服務市場培育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立足我省實情,從各地實際情況出發,準確把握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環境監測服務需求,積極推進社會力量參與服務性環境監測業務,有序放開環境監測公共服務的業務領域。
——規范管理,完善機制。在向市場放開環境監測服務領域的同時,轉變傳統監管思維,誰檢測誰負責,有投訴必查處,建立完善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管理制度,約束環境監測服務行為,強化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維護環境監測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構建環境監測主體多元化的環境監測總體格局
(一)全面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
將全省服務性環境監測市場向所有合格市場主體全面放開。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及周邊環境質量自行監測、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清潔生產審核、企事業單位自主調查、排污申報、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檢測、場地調查階段環境檢測、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治理工程評估監測等環境監測活動,推進環境監測服務主體多元化和服務方式多樣化。
(二)有序放開公益性、監督性監測領域
全省各級環保部門應認真做好所承擔的政府監測職能,包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環境質量預報預警監測、跨界水體監測,以及環境質量目標責任考核、環境執法、排污核定、總量核算等環境監管中的監測工作。同時,可以根據國家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能夠承擔,又不影響公平公正原則的相關業務,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地向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有序放開,包括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的運行維護、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鑒別等監(檢)測業務。
三、規范有序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工作
(一)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我省境內承擔環境監測服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通過省級以上計量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且《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在湖北省內具備必要的場所、監測儀器設備及技術人員,并建立較為完備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體系。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技術規范和技術規定,對所提供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鼓勵湖北省境內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成立環境監測行業協會,加強行業管理,推動行業自律。
(二)轉變管理方式。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自愿在從事環境監測服務業務所在地的市級環保部門進行登記。各地環保部門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提交的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實后,將機構名稱及相關信息在環保局網站上公布。各地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活動實施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現重大環境監測質量事故、被單位和個人舉報存在環境監測違規行為的,地方環保部門應對其開展重點檢查。檢查中如發現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重大環境監測質量事故未整改、超業務范圍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等任意一種情況的,應在環保局網站上公布,同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省環保廳和地方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環保廳將有關情況向全省通報,并列入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黑名單。被列入黑名單的機構3年內不得在我省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各級環保部門對該機構出具的環境監測數據及報告不予采信。
地方環保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管理制度,規范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質控措施落實情況和數據質量。地方環保部門應完善社會環境監測服務機構信用記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存在不規范監測行為的,將相應機構、法人、監測技術人員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各級環保部門在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時,應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測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在環境管理過程中,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及報告應嚴格審查把關。在環境執法過程中,應對排污單位委托的自行監測行為及其數據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三)強化責任追究。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計量認證的認定范圍和項目開展監測服務業務,保證監測數據的客觀、公正、有效。各級環保部門如發現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存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超計量認證范圍承接業務、違規轉包、以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人員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收集并固定相關證據,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上級環保部門和地方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依據,構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如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還應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四)規范政府購買服務。各級環保部門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優先選擇列入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目錄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和預算法的有關規定,保證政府購買服務程序的合法性。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與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簽訂合同,明確所購買服務的范圍、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資金,并加強對服務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各級環保部門應對其購買與委托行為負責,委托的項目必須在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資質能力范圍內,對質量保證措施提出要求,對數據的有效性負責。
四、扎實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推進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事關我省環境監測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是貫徹落實中央及我省全面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服務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該項工作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全省各級環保部門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統籌協調,在省廳實施意見的基礎上,立足當地實際認真制定并逐步完善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
(二)加強自身能力保障
各級環保部門在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的同時,依然要重視自身環境監測機構的能力建設工作,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加大對環境監測站的人員和經費的投入。將環境監測站的日常業務經費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以保證環保部門基本公共服務的正常供給,并強化環境監測站在環境監測社會化中的技術監督作用。
(三)做好宣傳引導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廣泛宣傳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及相關要求,同時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各方關切,消除疑惑,為我省環境監測社會化推進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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